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涉及面广,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对这些问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妥善处理。具体措施如下:
1、严格规范机动地管理。
2、积极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3、妥善处理承包期内收回的农户承包地。
4、是妥善处理“户在人不在”农户的土地承包。
5、妥善处理婚出婚入人口承包地问题。
6、妥善处理征收征用或占用农户承包地问题。
7、认真落实农户承包地退耕还林(草)补助政策。
8、妥善处理弃耕撂荒承包地问题。
9、妥善处理土地使用权纠纷。
10、进一步完善土地延包工作。
相关知识
处理动迁补偿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动迁案件,最容易发生纠纷矛盾的就是关于如何补偿和补偿标准的问题,处理好这个问题,就等于将动迁纠纷处理好了一大半。一般可以依据的法律条文主要有以下这些: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执法部门在处理动迁补偿纠纷时就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用法律依据来说话自然动迁补偿纠纷就会越来越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