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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2023-10-03 来源:好走旅游网

《刑法》第341条规定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罪行,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明确了违法行为的立案追诉标准。违反狩猎法规的行为也将受到处罚。

法律分析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立案标准规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详细如下: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四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六十五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结语

依据《刑法》第341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犯罪,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对于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刑罚和罚金。同时,违反狩猎法规,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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