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取保候审。决定后,公安机关应通知居住地派出所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指定派出所执行。派出所要监督嫌疑人遵守规定,保证人履行义务,如有违反及时告知决定机关。如果嫌疑人违反规定,可没收保证金或责令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决定由公、检、法机关决定后报批准,并签发决定书和通知书,要求嫌疑人提供保证书或交纳保证金。
法律分析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区别情形办理: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材料后,对采取保证人担保的,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对采取保证金保证的,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具体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遵守的规定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及时告知决定机关。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有关规定,应当根据情况处理,即没收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并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变更强制措施。对没收保证金的,经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取保候审由谁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公、检、法机关都有权采用取保候审。在程序上又分为:
1、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主动地采用取保候审;
2、根据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所聘任的律师的申请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决定取保候审。
可见,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在公、检、法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后,由办案人员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领导签发。再由承办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告知其各自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承担的义务,违反规定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出具保证书并签名或者盖章。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结语
取保候审的决定权由公、检、法机关拥有。在接到取保候审申请后,相关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决定取保候审后,办案人员将填写决定书和通知书,并经审核和领导签发。然后,承办人员会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宣读决定书,告知他们应遵守的规定和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规定和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要求他们提供保证书并签名或盖章。最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会报上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决定书和执行通知书,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十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