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相互独立的人格,此制度是个别适用。股东滥用职权,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
一、财产混同的几种情况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对于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适用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
二、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在哪里
辨别分公司和子公司需要根据他们的区别进行区分。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如下:1、法律地位不同:子公司虽受母公司实际控制,但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2、责任承担不同:子公司以其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司互不连带,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有抽逃资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债权人不得就未得清偿部分向出资人追偿;分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债务履行不能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提起诉讼时,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3、设立方式不同:子公司由一个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方式投资设立;分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活动。4、对母公司/总公司的投资限制不同:子公司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的,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投入原则上不受限制。
三、公司借款法人能否承担
公司借款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承担。公司具有独立人格,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但法定代表人也是股东的,股东滥用公司职权,构成法人人格否认的,应当与公司共同承担债务连带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并依法登记。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