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西方又称揭开公司的面纱,指为了制止滥用公司法人制度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或公共利益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我国《公司法》在借鉴外国公司立法和国内的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建立了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修订后的《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是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法人独立制度的例外和补充,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必须是已合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公司才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其二,必须存在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的客观事实;
其三,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个案否定和暂时否认,法人仍继续存在;
其四,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对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的事后法律救济。
经以上分析可见,公司独立法人资格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否认,并不影响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实体,它是对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有益的补充和完善,是对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绝对化纠正。
一、什么条件下法人可以开除股东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