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下农村拆迁之前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一方婚前就取得的个人财产,则拆迁事宜与另一方无关。其次,在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拆迁之后获得的安置房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是否可以独立分房,你们可以和拆迁单位沟通,说明情况。如果拆迁单位同意,可能需要你和对方去公证处公证二人对于安置房的处置。如果拆迁单位拒绝配合,你们需要去法院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明确一下已获得的安置房的利益分配原则。具体的原则按照婚内取得的房屋离婚时的分配原则处理。
温馨提示,鉴于夫妻之间的特殊关系,拆迁安置的房屋并不是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属于被拆迁人和安置人共同共有,所以需要通过公证或者诉讼的方式明确各自的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