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9条规定: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十张以上的:
(二)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枚以上的;
(三)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百张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上述追诉标准规定了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立案标准,同时可以认定刑法条文中关于本罪数额较大的量刑起点。首先,本罪不以票面数额为定罪的唯一标准,有价票证的数量也是入罪标准之一,采取双罚制,数额累计达到入罪标准或者数量累计达到入罪标准均可以构成本罪。其次,车票、船票的入罪标准要明显低于其他有价票证,可见刑法对于车票、船票的法益保护要严于其他有价票证,这也说明国家对于交通运输领域的管控更加严格。
一、伪造、倒卖伪造有价票证应如何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