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有两种:一种是公民与公民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另一种是公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关系,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须由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遗赠扶养协议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已有效成立的遗赠扶养协议,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的变更或解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双务的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所确立的法律关系是主题间的一种有偿互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待互动的特征,即双方即享有权利同时承担义务,任何一方享受权力者应履行一定义务,履行义务以享有权利为前提,享受权利以履行义务为条件。扶养人由负责受扶养人的生老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也有将自己的财产一赠给扶养人的义务。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并不承担对遗赠人的生前扶养和死后安葬的义务。遗赠扶养协议虽未双务的法律行为,但双方义务发生效力的时间不同。扶养人的义务是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受扶养人即得要求扶养人履行义务。而受扶养人的义务是于其死后才能生效,在受扶养人死亡前扶养人不得要求扶养人将其财产归己所有。
3、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的要试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自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即可发生效力。当然,遗赠扶养协议于受扶养人死亡后才能发生遗赠的效力。遗赠扶养协议是要式的法律行为,须以特定的方式作为才能发生效力。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继承法中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通常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作出,而不能用口头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