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一、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怎么办
如果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一般是下级服从上级,没什么好说的,行政机关对于复议决定只有执行的份,法律没有给他提行政起诉讼的权利。如果是申请人碰到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法律倒是有相关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当事人有两个救济途径:
1、司法救济途径,即复议不作为选择告,不服原行为就告原机关,不服复议不作为,就告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时,当事人的起诉对象,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行政救济,即向行政复议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请求上一级机关监督复议机关的不作为。
如果复议机关不作为,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其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