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案件情形1、行政权属纠纷裁决案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处指行政机关的确权决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海关纳税争议同上。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4、经营者集中案件。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5、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6、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复议前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前置案件与行政复议选择案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概念不同。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选择案件,是指当事人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行政复议选择案件以复议选择为原则,以复议选择兼终局型、复议前置为例外。二、是否可以直接起诉不同。行政复议前置案件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选择案件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三、复议机关不作为,是否可以起诉原行为不同。复议机关不作为(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前置案件当事人既可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右起诉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而且对于行政复议前置案件当事人只可起诉复议机关的不作为。四、常见的类型不同。常见的复议前置案件有: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5、治安管理处罚上级公安机关裁决前置。6、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7、工伤保险案件。8、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那么接下来我们把这个问题延伸下:行政复议前置类型复议选择型――复议与诉讼衔接关系的原则。凡是属于复议范围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属于其他类型的,均应认为属于此种。复议选择兼终局型――在复议和诉讼之间自由选择,但选择复议后不得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和《行政复议法》第14条。――《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接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同海关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后选择裁决终局型――《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复议终局型――一种是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而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案件;一种是只属于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案件,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以上是关于问题的详细法律解释,请仔细阅读。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