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有过错方。这意味着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所在的基层组织、单位既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也不得作为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即损害赔偿的主体只限于婚姻关系当事人。
一、离婚赔偿诉讼的内容有哪些?
符合以下情形的,无过错方当事人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过错方给予自己离婚损害赔偿:婚姻一方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二、离婚损害赔偿条件有哪些
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如下:
1、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只能是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
2、婚姻当事人特定的过错行为,例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还有其他重大过错;
3、夫妻离婚是由上述过错行为引起的;
4、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因情况不同而变化。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同时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不按照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三、申请离婚损害赔偿要注意什么
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过错种类: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4种情形是婚姻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
2.时间限制: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婚姻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3.责任主体:对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过错的一方婚姻当事人、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第三人,不是婚姻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4.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