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受理是指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而决定立案受理的活动。受理标志着复议申请的成立和复议程序的开始。
(一)审查受理以复议机关对申请的审查为前提,审查的范围包括:
(1)审查是否符合申请的一般条件。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复议机关应当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申请复议的条件;
(2)审查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时效。如果复议申请超过申请时效,又无正当理由申请延长期限,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3)审查是否重复申请。对复议机关已经处理过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正在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不能再就同一请求、同一理由向复议机关另行申请复议;
(4)审查是否已起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二)受理经复议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凡是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复议申请既是复议机关的职权,也是其职责,必须严格依法履行。
1、行政复议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除不予受理和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以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2、不受理。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决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裁决必须具有法定理由。
3、如果申请人不服不予受理的裁决,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将情况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的,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必要时可直接受理;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