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专用章对业务工作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财务、人事等无效。合同专用章的法律意义在于确认合同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财务专用章用于公司会计和银行结算,发票专用章用于开具发票。业务专用章需符合法律规定,私自刻制的无效。合同专用章盖在合同外的文件上无效,公章有效性需根据常识判断。符合常识认为无效的需举证,不符合常识认为有效的由其举证。
法律分析
用于业务往来的业务专用章一般有法律效力。
业务专用章只对业务工作具有法律效力;对财务、人事等没有法律效力。公司合同专用章的法律意义: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确定了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业务专用章分为三类:
1、合同专用章。专门用于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如果公司没有合同专用章,则用公章。合同章是专用的,即只能加盖在合同上,加盖在合同之外的文件上无效。
2、财务专用章。一般与法人章一起作为银行预留印鉴,主要用于办理公司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在涉及公司财务事项时,一般加盖财务专用章。
3、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是企业按照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刻制的印章,一枚发票专用章里面,分别包含了企业的单位名称、发票专用章的字样、税务登记号,顾名思义,发票专用章就是企业在开具发票时所加盖的印章。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业务专用章是各单位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等业务时使用的专用章,签订合同时由合同专用章或者公章盖章,如果该业务专用章是企业私自刻制的,则业务专用章不具备法律效力。
印章的效力在公司对外的合规管理上一直是一个麻烦事情。要点就在于合同专用章、公章其效力对于对手方,只需进行常识判断即可,即合同签署时合同专用章完全有效,证明文件时公章完全有效。如合同专用章盖在票据上或者财务收据上,一般就不能认为是有效印鉴。只要是符合常识的,则认为其无效的举证,不符合常识而认为其有效的,由其举证。
结语
业务专用章的法律效力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而确定的。根据合同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业务专用章在业务往来中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专用章用于合同签署,表示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和承诺,具备法律效力。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则用于财务和税务事项,对相关业务具备法律效力。然而,如果业务专用章是企业私自刻制的,则其不具备法律效力。在公司的合规管理中,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应根据常识判断,不符合常识的效力由当事人举证。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第二十三条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铁道部关于印章的规定》
第六条纯属业务性的事项,且已有明确规定手续的,办理有关规定的手续后盖章。
第七条需到外单位套印文件时,使用单位应当持部领导签字批准的原件,到文书部门登记取用印模,当场监印,当日用毕送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三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