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主动监督
也称事前监督。指对尚未发生医疗费用的医疗进行审核。多是利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在医疗机构与医疗单位间进行电脑联网实施监控,或在医疗单位设立专门窗口,派专人进行事前审核和审批。
如患者在取药和治疗前,将处方或申请单送计算机处理和人工审核,属规定范围内方可进行。主要有:对大型检查的审核,对处方的审核,剔除自费药品和超标准处方,对特大的治疗项目,如肾移植等组成专家和管理人员进行可行性的审核等。
(二)被动监督
也称事后监督。即对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医疗行为进行审核。主要有:
1、日常医疗费用支付前的审核,主要是指定期地向服务提供者支付费用时的审核,也包括一些被保险人的医疗费报销。对于前者往往采取抽样检查的方法。
2、由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到医院和投保单位去发现和处理问题。
3、通过医疗保险服务中的投拆进行调查。
4、普查,例如委托审计部门对医疗收据、财会财务等进行审计。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
(二)核查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信息和医师第一注册地信息;
(三)核查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核查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的结果;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