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有以下情形: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
3、本罪主体为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4、本罪主观为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