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的犯罪构成界定:1.本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4.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出售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刑法169条立案标准
刑法169条是关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出售国有资产犯罪的定罪标准是怎样的
犯出售国有资产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