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女方与之前的婚姻对象生育的孩子,在离婚时,抚养权已经归对方所有,且孩子也不与您和女方共同生活,那么,您对孩子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的,也就是说,您无需向孩子支付抚养费。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女方因为是孩子的母亲,离婚并不解除子女关系,女方仍需要要对未成年的子女承担抚养责任,没有抚养权,但是需要支付抚养费。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女方如果使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支付抚养费,实质也是在使用您与女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抚养费。虽然您与女方在之前婚姻中生育的子女并无法律上的直接关系,但是并不能阻碍女方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