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物毁损由谁担责
留置权人应当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妥善保管是指留置权人应根据留置物的性质、保管的场合及保管的技术规程要求,采取适当的保管措施,保持留置物的完好状态,保障其数量和质量。因留置权人保管不善造成留置物灭失的、短少、损坏的,留置权人应依过错原则负赔偿责任;
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应由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如果损害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则由留置物所有人自己承担。
妥善保管是指留置权人应根据留置物的性质、保管的场合及保管的技术规程要求,采取适当的保管措施,保持留置物的完好状态,保障其数量和质量。因留置权人保管不善造成留置物灭失的、短少、损坏的,留置权人应依过错原则负赔偿责任;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应由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损害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则由留置物所有人自己承担。
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二百三十一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担保法第八十二条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