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买卖野生动物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案: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的;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500元以上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6只以上的;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1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3000元以上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2只以上的;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30000元以上的。
二、保护野生动物的措施有哪些?
1、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地迅速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执法行动,形成强大声势,打击乱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和走私、非法经营野生动物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2、切实强化野生动物分布区的野外巡护和看守。在野生动物分布的山头、地块、湖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护和看守,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依法制止和惩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损毁野生动物栖息地、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行为,并收缴或清除兽夹、兽套等非法猎捕工具。
3、全面检查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场所,清理整顿非法经营利用行为。尤其是对餐馆饭店、花鸟市场、药用野生动物原材料集散地和其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较集中的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经营利用非法猎捕或走私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进行清理整顿,并依法惩处。
4、加强林业部门与海关、边防、运输等部门的协调行动,综合整治,严查走私、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5、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更广泛地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倡导保护新理念,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保护意识。发动人民群众关注、支持保护执法行动,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其实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不仅是为了维护生态环境,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为了保护人类自己,因为很多动物身上携带的这些病毒人体都是没有任何的免疫力的,杜绝动物买卖才能有效避免流行病毒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