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侵权的概念
对于环境侵权,目前国内还没有统一定义。陈泉生认为,环境侵权是因为人为活动导致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或者污染而侵害某些地区多数居民生活权益或者其他权益的事实,包括环境破坏与环境污染。[1]曹明德认为,环境侵权是指因为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权、人格权,以及环境权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2]通说认为,环境侵权是指由于污染或者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和环境享受等民事权益的行为。
二、环境污染侵权抗辩事由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人身伤害,环境享受损害。
(2)因果关系,指环境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害是因行为人的排放物或破坏环境原因造成的。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又称抗辩事由,是指环境法所规定的在因环境侵权致人损害时加害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依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2)受害人过错。(3)第三人的过错。《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人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4)战争行为。
三、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排除危险。
环境法上的排除危险是指,国家强令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危害者,排除可能发生的危害或者停止已经发生的危害,并消除其影响的民事责任形式。包括:消除、治理已造成的污染,使其不再继续危害他人;设置或加强防治污染的措施、设备;停止正在进行的污染环境。(2)赔偿损失
环境法上的赔偿损失是指,国家强令污染环境者以自己的财产弥补对他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形式。包括:直接损失,指环境危害所直接造成的受害人财产的减少或丧失。对直接损失加害人应全部赔偿。直接损失针对的是直接受到损害着,不包括间接损害者。间接损失,指因环境危害造成受害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而这种损害又使受害人失去预期利益。对间接损失原则上也应全部赔偿。(3)恢复原状
《草原法》规定: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4)返还财产
《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对农村和城镇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都规定违法者要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环境问题已成为当今社会的重要课题,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为受害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环境侵权法在维护公民环境权方面的功能越来越重要。完善和发展环境侵权中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是切实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所必需的,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