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视金额而定,如果只是一百几十元的小金额就可以开专用法票,大了的话就不能。
一般而言,凡是涉及增值税专票的结算,只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以体现“三流一致”(或称“三流合一”),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增值税专票,就会有涉嫌“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票的嫌疑。
当然,如果只是一些金额不大的零星开支,如出差时酒店开具的几百元增值税专票、汽车4S店开具的一千元左右的维修费增值税专票,就可以使用现金支付。
法律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