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刑法只有绑架妇女、儿童罪,没有绑架人口罪。但现实中,人口贩运的对象不仅包括女性和孩子,还包括14岁以上的未成年男性和成年男性。因此,有必要将绑架妇女儿童罪修改为绑架人口罪,扩大保护范围。绑架女性、儿童罪不保护十岁以上的未成年男性,绑架人口犯罪行为的打击力不足,无法抑制犯罪者。1997年修改《刑法》时,将绑架人口罪修改为绑架女性、儿童罪,根据当时绑架女性、儿童常见,危害性特别大,刑法需要强有力的保护,绑架成年男性和双性很少见,不需要处罚。但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中,明确规定了“人口贩运”的对象并未局限于妇女和儿童,也包含了成年男子。因此,应根据《补充议定书》的精神,修改刑法,将绑架妇女儿童罪修改为绑架人口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