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诈骗犯如何洗钱十万以及洗钱罪的量刑标准和加重处罚的内容。诈骗犯洗钱十万会受到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的刑罚。而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法律分析
1. 诈骗犯如何洗钱十万?
2. 洗钱罪如何判决?
3. 诈骗犯洗钱十万会受到什么刑罚?
4. 诈骗犯洗钱十万会被判处多少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其他的惩罚有: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如果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该行为构成洗钱罪。
二、洗钱罪的量刑标准和加重处罚的内容是什么?
1、量刑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1)提供资金帐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加重情节
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指的是: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帮诈骗犯洗钱的行为是性质非常恶劣的违法犯罪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会对我国的经济秩序治安和他人的财产安全造成非常负面的影响和极大的威胁,如果因为洗钱的行为被起诉的,我国的法律将会对会对涉嫌洗钱的当事人处以严厉的处罚。
拓展延伸
洗钱罪是金融领域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它指的是将非法所得通过一系列的交易或转化过程,使其表面看起来合法化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危害了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我国刑法对洗钱罪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和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洗钱罪可以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没收非法所得。如果洗钱罪的情节比较严重,例如涉及金额较大、洗钱手段复杂、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洗钱等,那么处罚也会相对较重。
此外,洗钱罪在主观方面也有一定的加重处罚规定。如果犯罪分子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那么处罚也会相应地更加严厉。
综上所述,洗钱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果涉及到洗钱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10-25) 第161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
| 第162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 |虚假破产罪 |
| 第163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
| 第164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 |
| 第16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 第17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
| 第177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 第177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
| 第182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
| 第185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 第185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 |
| 第186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 |
| 第187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
| 第188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 |
| 第262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 第303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 |开设赌场罪 |
| 第312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
| 第369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 第39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 |枉法仲裁罪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01-04) 第一条 下列犯罪案件,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案件”:
(一)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犯罪案件;
(二)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犯罪案件;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犯罪案件;
(四)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
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依照前款规定的犯罪案件处理。
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