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认定及量刑标准。走私毒品分为陆路输入和海路、空路输入,既遂标准为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贩卖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获得利益不影响既遂的成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数量不同,对应的量刑标准也有所差异。
法律分析
一、关于毒品犯罪如何认定?
走私、贩卖、制造和运输毒品犯罪行为有以下四种方式,相应的既遂和未遂标准因行为方式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走私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走私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输入毒品分为陆路输入与海路、空路输入。陆路输入应当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
海路、空路输入毒品,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二)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二、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毒品犯罪量刑标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量刑标准
(一)三年以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
3、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三年至七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至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至10克
3、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4、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5、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6、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七年至十五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至10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至50克
3、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2)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3)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4)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5)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6)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m;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7)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8)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四)十五年、无期、死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4)吗啡一百克以上
(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6)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m;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8)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5、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7、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三、毒品犯罪从重情节有哪些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这里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其中的利用,是指利用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的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由于被利用者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因此,利用者属于间接正犯,他与被利用者不构成共犯,而是独立地承担刑事责任。其中的教唆,是指教唆达到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根据刑法理论,对间接正犯与直接正犯一样处罚,而不从重处罚。但刑法考虑到上述犯罪的危害特别严重,规定从重处罚。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刑法第29条已经规定了应当从重处罚,而刑法第347条又特别规定了对上述情况从重处罚。这不意味着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具有两个从重处罚的情节。即上述规定只是对刑法第29条的重申,而不是说在刑法第29条从重处罚的基础上再根据该规定从重处罚。因为利用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犯罪与教唆达到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相比,前者的危害大于后者,但如果认为教唆达到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有两个从重处罚的情节,则利用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犯罪只具有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这就导致刑罚不均衡。
2、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从重处罚。这是关于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不论前罪何时受处罚,不论判处何种刑罚,不论处刑轻重,对新罪一律从重处罚。这也是鉴于毒品犯罪的特殊危害所作的特殊规定。
拓展延伸
毒品犯罪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个人和社会都造成极大的危害。对于毒品犯罪从重情节,我国刑法的规定是非常严格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同时,我国刑法还规定了从重情节。对于毒品犯罪分子,如果其具有从重情节,将会受到更严厉的刑罚。具体来说,如果毒品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应当从重处罚: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的;
2. 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3.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如果毒品犯罪分子同时具有从重情节和从轻情节,那么应当根据其从重情节和从轻情节的轻重程度,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对于毒品犯罪从重情节的处理,是我国刑法在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方面的重要措施。通过严格的法律规定,我们能够更好地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结语
毒品犯罪行为有走私、贩卖、制造和运输四种方式,相应的既遂和未遂标准因行为方式不同而有所差异。走私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输入毒品分为陆路输入与海路、空路输入。陆路输入应当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毒品,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贩卖毒品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毒品犯罪量刑标准根据法律依据和毒品数量有所不同,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毒品犯罪从重情节包括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以及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