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洗钱行为包括利用金融机构、通过投资办产业、商品交易活动、利用保密国家和地区的银行账户和其他方式。洗钱罪的成立并不规定具体数额和情节,但通常与特定的上游犯罪相关。
法律分析
一、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有哪些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指产生洗钱罪的犯罪所得(指上游犯罪行为所直接产生的非法财产性利益:包括违法、犯罪所得资金、违法、犯罪所得财物)及其收益的各种犯罪行为。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以下7种罪:
(1)毒品犯罪;
(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3)恐怖活动犯罪;
(4)走私犯罪;
(5)贪污贿赂犯罪;
(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7)金融诈骗犯罪。
二、洗钱罪的洗钱行为有哪些:
其一,利用金融机构。包括:伪造商业票据;通过证券业和保险业洗钱;用票据开立账户进行洗钱;利用银行存款的国际转移进行洗钱;信贷回收;利用期货、期权洗钱。
其二,通过投资办产业的方式。包括:成立匿名公司,隐瞒公司的真实所有人;向现金密集行业投资;利用假财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洗钱。
其三,通过商品交易活动。洗钱者可能会因受到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的严格限制,在短期内无法方便地将现金转变为银行存款,但大量持有现金对犯罪组织来说是极其危险的。为了达到尽快改变犯罪收入的现金形态的目的,购置贵金属、古玩以及珍贵艺术品,也是洗钱者选择的一种方式。
其四,利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银行账户保密的限制。被称为保密天堂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除了法律规定“例外”的情况,披露客户的账户信息即构成犯罪。二是有宽松的金融监管,设立金融机构几乎没有任何限制。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这些地方允许建立空壳公司等匿名公司,并且因为公司享有保密的权利,了解这些公司的真实情况非常困难。
其五,其他洗钱方式。包括:走私;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所得。
结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成立洗钱罪的其实对犯罪的数额和情节并没有规定,因为洗钱罪属于行为犯,通常实施了相应的洗钱行为,那么就可以以本罪论处。当然,成立洗钱罪的一般是针对特定的上游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等。
结语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洗钱行为主要通过利用金融机构、投资办产业、商品交易活动以及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银行账户保密的限制来实施。洗钱罪的成立并没有明确规定数额和情节,但通常是针对特定的上游犯罪进行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