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民法典中关于不动产相邻权的规定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和相邻权利人之间的处理原则。主要思想是在拆除违法建筑之前,不动产所有者仍享有相邻权,相邻权利人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所有者还应为其相邻权利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并在自然流水的利用和排放上尊重自然流向。如果邻居违规搭建房屋且影响到采光通风,可以先找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收集证据资料并向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两个相邻的不动产之间存在相邻关系,那么这两个不动产的所有权人都有权享有相邻权。因此,在拆除违法建筑之前,其所有者仍然享有相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二、邻居违建影响采光通风要向什么部门投诉
在实际中,邻居违规搭建房屋,继而影响到你的采光通风的,那么首先还是可以先找对方协商看看能不能解决下来,要是不行的话,毕竟对方是违规搭建的,所以现在可以及时找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按规定,邻居违建影响采光通风的,可向当地房屋建设管理部门投诉。
例如市政管理部门(城管),住建部门等。但各地政府部门组织及部门职能会存在不一样,故具体情况可询问当地政府的相关部门。
同时,要是最后没能解决此事,可收集证据资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以及赔偿损失。
三、违章建筑被拆迁有补偿吗
首先,根据当前的法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被征收拆迁时,不予补偿。
其次,以下几种情况即所谓的违章建筑:
1、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2、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4、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5、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6、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7、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建筑。
所以,若是符合以上情况的违章建筑,那么即可能无法拿到补偿。
不过,因为实际中的情况不一,由以下情形造成的违章建筑也可以获取补偿:
1、《城乡规划法》实施前搭建的建筑;
2、无故意抢种抢修获取补偿的建房,比如一些不懂法,不知道当前政策的人搭建的建筑;
3、因为房屋主管部门过错搭建的违章建筑,比如因审批问题建成的违章建筑。
拓展延伸
处理相邻关系是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有利生产是指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促进生产的发展,提高生产效率,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发展。例如,在城市规划中,应当合理规划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等不同功能区,使得周边居民能够方便地从事生产活动,提高生产效率。
方便生活是指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关注居民的生活质量,使得居民能够方便地享受公共服务和生活便利。例如,在城市规划中,应当合理规划交通网络、公共服务设施等,使得居民能够方便地出行、购物、就医等。
团结互助是指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促进社区内部的团结合作,鼓励居民相互帮助、支持,共同维护社区和谐稳定。例如,在物业管理中,应当积极引导业主参与管理,促进业主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环境卫生。
公平合理是指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各方的权益。例如,在城市规划中,应当平衡不同区域之间的利益,合理规划城市交通、公共服务等资源,使得所有居民都能够享受到公平的资源和服务。
处理相邻关系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关注社区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五章 疏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城市疏散人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的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五章 疏散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预定的疏散地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跨越本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