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性义务是《民法典》第几条?

2024-03-27 来源:好走旅游网

新《民法典》不要求夫妻间必须履行"性义务",但夫妻双方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包括使用自己名字的权利、自由参与各种活动、实行计划生育、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相互扶养、相互继承遗产等。此外,根据《民法典》,夫妻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时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以少分或不分该方的财产。

法律分析

一、对于性义务是《民法典》第几条?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夫妻间性爱是责任也是义务。我国制定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宗旨是为了规范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社会稳定,亲属之间团结。有利于我们的人类社会的良性发展。所以,新《民法典》不可能不顾大多数人的利益、不顾社会稳定、和谐,而说夫妻间不必尽“性义务”。

夫妻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有:

(一)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

(二)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四)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受双方收入高低的影响。

(五)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扶养是一种法律关系,扶养方为义务人,被扶养方为权利人,只有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才能保证权利人享受权利。扶养是夫妻间相互对等的义务,不是单方义务,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有扶养丈夫的义务。夫妻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民法典》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结语

根据我国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间存在着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都享有使用各自名字的权利,有参与各项活动的自由,以及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此外,夫妻间还有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和相互扶养的义务。若出现重婚、家庭暴力等情形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时,对于隐藏、转移、变卖共同财产等不当行为,离婚时可少分或不分该方财产。若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新《民法典》的规定旨在促进社会稳定、家庭和谐,有利于人类社会的良性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