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妻不给抚养费,可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6、1079、1085、1087条,夫妻离婚需签订协议并申请登记。法院应调解,如感情破裂,可准予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由一方承担,协议不成可由法院判决。子女可在必要时要求超过协议数额。共同财产可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情况判决,保护无过错方权益。
法律分析
离婚后前妻一直不给抚养费的可以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结语
离婚后,前妻不给抚养费的情况下,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至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协议应明确双方意愿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事项的一致意见。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将进行调解并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准予离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费用和期限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则根据具体情况由法院判决,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对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也应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