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肇事责任方未支付医药费时,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垫付,超出限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垫付并追偿,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法律分析
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责任方未支付医药费,而家属无力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用时,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垫付,超出责任限额范围的,由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垫付,并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所垫付的医疗费用。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不垫付医药费,车祸的医疗费是可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垫付的,日后可以到相关法院进行诉讼,向肇事者追偿。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中医院停药是否合法?如何维护受害者的权益?
在交通事故中,医院停药的合法性取决于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医院应该根据医疗道德和法律义务,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如果因欠费导致医院停药,受害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与医院沟通并了解欠费原因,尽量协商解决;其次,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权益保护措施;最后,如果医院的行为违法或侵害了受害者的权益,可以考虑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法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重要的是,及时采取行动,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交通事故中,医药费用是由责任方承担的。如果肇事责任方未支付医药费用,受害者家属可以依靠交强险和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来垫付。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垫付,超出限额范围则由救济基金垫付,并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如果医院停药导致受害者权益受损,可以通过与医院沟通、咨询律师和采取法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重要的是及时行动,确保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