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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中介未能履行协议,如何维权?

2024-06-15 来源:好走旅游网

《民法典》生效后,房屋租赁中介需履行合同约定。如中介拒不履行,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拒交中介费或诉讼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处理违约责任,对方明确不履行合同义务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房产中介需提供真实情况,如权属、限制信息等,如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房屋租赁中介如果不履行协议约定怎么办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相关的司法解释同时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1、您可以先与房屋中介协商,要求其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如果对方拒不履行,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对方拒绝,首先可以拒交中介费,如果由于中介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可以收集落实证据,到法院起诉索要赔偿。

2、具体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

3、房产中介最重要的责任就是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房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

①房屋的权属情况;②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③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④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由于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结语

房屋租赁中介若不履行协议约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首先,您可与中介协商要求其履行责任,如拒绝履行,可拒交中介费并通过法院起诉索赔。其次,根据合同约定,一方不履行或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方可要求其在履行期限前承担违约责任,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房产中介的重要责任是提供真实情况,包括权属、限制信息、登记等,如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以上规定,您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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