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和相关权益的行为包括未经授权发表作品、冒名顶替他人合作作品、篡改、剽窃、未支付报酬、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表演、传播作品、侵犯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制作假冒作品等。
法律分析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19、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结语
侵犯著作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发表他人作品、剽窃他人作品、篡改、复制、发行、广播等。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创作环境和创作秩序。我们应当尊重著作权,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创作生态,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知识产权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第五十一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的除外;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著作权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二十二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著作权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十二条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