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借款人、出质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出借人、质权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万元,双方已签订了《借款合同》,为担保该笔借款的偿还,甲方自愿以其有处分权的租金收益权出质,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租金收益权质押作为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借款金额及期限
1、借款金额
2、借款期限:
第二条 甲方以其拥有的预期租金收益权设定质押。甲方质押的租金收益权具体内容包括:
租赁物 租赁房产地址 承租人 租赁期限 租金及支付期限
第三条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方面的争议;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依法可以设定权利质押,设立本合同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第四条 本合同担保的担保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 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
第六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租赁房产、不 得擅自赠予、免除、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的租金收益权。
第七条 质押权的实现
1、甲方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 甲方因隐瞒质押物存在共有、争议、挂失、提前支取、被查 被扣押、涉及诉讼或仲裁、已设定质押权等以及其它严重危及质权实现的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担保金额()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第九条 其他约定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