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药品种类不包括
2024-08-27
来源:好走旅游网
零售药店不得经营的九大类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得列入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内的药品包括:
1、国家禁止销售的药品;
2、国家规定仅供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
3、国家控制销售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重点监管的一类毒品;
4、未取得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药品;
5、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
6、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要求的进口药品;
7、其他不得在药品零售企业内销售的药品。
列入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内的药品主要包括:
1、非处方药:即可以不经医生处方就可以购买的药品,如感冒药、止痛药等。
2、处方药:需要医生处方才能购买的药品,如抗生素、激素类药物等。
3、保健食品:主要是指能够补充营养、改善健康、增强体质的食品,如维生素、钙片、蛋白粉等。
4、医疗器械:包括用于检查、治疗、预防疾病的器械,如血糖仪、血压计、医用注射器等。
综上所述,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向消费者提供合法合规的药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2、生物制品; 3、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4、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5、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制剂批准文号后,方可配制。第三十九条 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检验或者审核批准;检验不合格或者未获批准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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