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为支付 项目所需外币资金,向乙方申请使用 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按 与 签订的国外借贷协议约定的条款向甲方转贷 贷款。
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币种、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币种
项目
种类
金额(大写):
政府贷款:
买方信贷:
混合贷款:
用途:
政府贷款:
利率:
买方信贷:
混合贷款:
政府贷款:
期限:
买方信贷:
混合贷款:
第二条 开立账户。
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贷款账户和本外币存款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还款准备金账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及付费等。
第三条 甲方使用借款的前提条件。
在具备下列全部条件后,甲方方可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1.“国外贷款协议”已生效并允许支款;
2.本借贷合同已生效;
3.对外签订的有关本“项目”的“商务合同”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
4.乙方已收到甲方送交的、按照“商务合同”规定列明用途的“用款计划表”和“还款计划表”;
5.甲方已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第四条 借款使用。
甲方使用借款,应按“用款计划表”列明用款日期提前 个营业日向乙方提交“用款单”。
乙方自收到甲方“用款单”之日起应在 个营业日内按用款计划向甲方提供贷款。
第五条 还款资金来源。
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1.
2.
3.
4.
第六条 还款方式。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表”偿还借款本息及支付费用,甲方偿还借款,应于约定每次偿还借款本息前 个营业日将与应还款项等额的资金存入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开立的存款账户中,以保证按时还款。
第七条 还款币种:甲方应以与借款币种相同的货币偿还借款本息和支付费用。
第八条 计息方式。
按照 与 签订的“国外借贷协议”的约定,本合同项下贷款采取如下方式计收利息:
第九条 费用支付。
本合同项下下列费用由甲方用与借款币种相同的货币向乙方支付:
1.承担费:根据借款的未用金额,按年率 %支付,自“国外贷款协议”签订日 天后开始,到每次实际支用贷款日止。在每个付息日与利息同时支付。
2.管理费:按借款总额的 %支付。自“国外借贷协议”签订后 天由甲方通过乙方对外一次性支付。
3.转贷费:乙方为提供本贷款收取的转贷手续费为年率 %,由甲方按尚未偿付的贷款发生额与支付利息相同的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
4.出口信贷项下发生的保险费用,由甲方向乙方如数支付。
5.“国外借贷协议”项下发生的其他费用及国内转贷过程中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按乙方要求支付。
第十条 还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相应费用,由取得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和(或)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和(或)“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监督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二条 保险。
甲方应将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购置的设备在到货、建设和还款期间的风险进行投保。保险金额应不低于乙方贷给甲方全部贷款的本金。甲方投保后,应将保险单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乙方。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2.甲方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本合同约定的用款期限,应在用款期结束前 个营业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办理延期用款手续。
3.甲方不能按还本付息计划偿付借款本息和费用,需要延长还款期限时,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 个营业日内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4.甲方如要提前还款,应提前 个营业日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双方签订提前还款协议。
5.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合同解除后,甲方已占用的乙方贷款和应付利息和费用,应偿付给乙方。
6.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或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时,最迟应于 天前通知乙方。
乙方有权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等合同(或协议)的研究签订。
甲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接受单位、新设单位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时,应经乙方书面同意。
同时,受让人应无条件地遵守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承担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款期限提用借款,又未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2项的约定办理延期用款手续,或虽提出延期用款申请,乙方经审查不同意延长用款期限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提供贷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而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时,还应给予赔偿。
上述违约金数额,根据违约数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以万分之 计算。
2.甲方如不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已发放的款项,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收取 %的罚息。
乙方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收,需要其他金融机构协助扣收的,可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3.甲方擅自提前归还贷款,乙方可以拒收,并可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乙方支付万分之 的违约金;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应根据违约数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 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而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还应给予赔偿,但出现本条第2项、第6项、第7项、第8项和第10项的情况时除外。
4.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期按额偿还借款本息和费用,也未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的约定与乙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和费用时,乙方有权限期和主动追收逾期贷款本息和费用。
对逾期贷款,乙方按银行规定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 %的罚息,并可从甲方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费用和罚息。
需要其他金融机构协助扣收的,可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其他条款,或擅自解除合同,其行为无效,并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因一方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还应赔偿对方所受损失。
6.甲方向乙方提供报表和其他资料不真实,经乙方指出且拒不改正的,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乙方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7.甲方在使用借款中如造成物资积压、损失浪费,乙方可按规定收取 %的罚息,并可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费用和罚息。
8.甲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无力向乙方偿还借款本息和费用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乙方收回贷款本息可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9.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按期按额支付费用,乙方可直接从甲方在乙方营业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开立的本、外币存款账户中扣收尚未支付的金额。
10.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有关保险的约定,乙方可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责令甲方限期纠正;停止提供贷款;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七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借款申请书、用款单、用款还款计划以及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