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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介绍服务协议 篇2

2024-07-18 来源:好走旅游网

  甲方:(征婚者)

  乙方:(婚介服务机构)

  受甲方所托,乙方为甲方提供婚姻介绍服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 基本内容:

  1 服务形式:单次约见、会员制式、网络征婚、广告征婚、其他服务

  2 服务内容:提供对方详细信息,安排双方见面约谈,促成双方交往

  3 服务次数:

  4 合同有效期: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

  5 收费标准:

  服务费 元(大写: )

  定金 元(大写: )

  婚介成功费 元(大写: ,在甲方结婚登记后支付)

  二、双方义务:

  1、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信息、工作情况、家庭背景等详细家庭信息,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便于乙方开展服务。若甲方提供虚假信息,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并不予退还服务费和定金。因甲方提供虚假信息给对方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予返还服务费和定金,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2、双方首次见面,甲方必须在乙方安排和陪同下下进行,未经甲方允许不得私下见面。若甲方未经乙方允许私自会见对方,视为违约,除承担违约责任外,造成对方财产或者人身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日后交往行为,属于甲方个人行为,与乙方无关。

  3、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和定金。乙方完成委托事务后,退还定金。若甲方有违约行为,乙方将不予返还定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必须予以赔偿。

  4、鉴于恋爱交往本身的不确定性,若甲方与对方交往失败,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乙方退还服务费用,若此时甲方表示不继续履行该合同,则乙方退还定金。

  5、若婚介成功,甲方应该在双方办理婚姻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婚介成功费,若甲方违反此约定,隐瞒结婚事实或者拒绝支付婚介成功费,乙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甲方追索婚介成功费。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或者未促成双方交往之前,若甲方单方决定终止合同的,乙方退还定金和服务费,但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合理费用( ) 元。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未能完成所托事务,则退还甲方定金和服务费,但是乙方有权扣除已经实际发生的`开销费用。

  三、以上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未约定事宜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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