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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 篇2

2024-07-18 来源:好走旅游网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的直接交易实施方案,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1.1.1计量点:指经甲乙双方及输配电服务方确认的本合同中直接交易购售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

  1.1.2合同电量:指经甲乙双方协商,由本合同约定的直接交易电量。

  1.1.3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电力监管机构确认。

  1.1.4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5不可抗力(视情况选择适用):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3]。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 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2章 双方陈述

  2.1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1.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1.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2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3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第3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 甲方的权利包括

  3.1.1.1 按照本合同购买并使用乙方提供的电量;

  3.1.1.2 获得乙方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生产计划和检修计划及调整信息;

  3.1.1.3 与乙方协商制订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发电生产计划和设备检修计划;

  3.1.1.4 查阅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关口计量数据;

  3.1.1.5 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和赔偿金。

  3.1.2 甲方的义务包括:

  3.1.2.1 按照国家有关用电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

  3.1.2.2 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用电负荷、用电计划等信息;

  3.1.2.3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合同约定调整电量计划;

  3.1.2.4 向乙方提供电量费用结算服务;

  3.1.2.5 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直接交易电量电费、违约金和赔偿金。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 乙方的权利包括:

  3.2.1.1 获得甲方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生产计划和检修计划信息;

  3.2.1.2 查阅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关口计量数据;

  3.2.1.3 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直接交易电量费用、违约金和赔偿金。

  3.2.2 乙方的义务包括:

  3.2.2.1 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电量;

  3.2.2.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发电设施;

  3.2.2.3 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信息;

  3.2.2.4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合同约定调整电量计划;

  3.2.2.5 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3.2.2.6 向甲方提供电量费用结算服务。

  第4章 电能交易及辅助服务

  4.1 甲乙双方同意,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时__________分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时__________分,甲方从乙方购电总量为__________兆瓦时(MWh,计量侧为甲方侧),年度购电量分月计划见附件一。

  若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的每年__________月,双方可根据当年电力供需实际情况,在协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当年年合同电量及剩余月份的合同电量,形成书面协议;每年10月底以前,双方应协商确定下一年度的合同电量,并于11月底以前签订下一年度的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

  4.2 甲方最大负荷 兆瓦(MW),最小负荷 兆瓦(MW),年度平均负荷(即乙方直接交易容量) 兆瓦(MW)。

  4.3 由于甲方原因,预计本合同约定的次月直接交易电量发生变化,双方最迟于次月1日之前3日与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在不影响系统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月度间计划滚动平衡。甲方实际月度用电量与月度计划电量偏差在+3%以内,视同无偏差。

  4.4 违约电量

  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造成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占第4.1条约定的合同电量的比例低于97%,则低于合同电量97%的部分视为违约电量。

  4.5 乙方辅助服务按照《 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提供。

  第5章 供电方式

  5.1 双方经协商同意

  5.1.1 [ ][4]通过 电力公司/电网公司

  千伏(kV) 线路供电。

  5.1.2 [ ]通过甲方或乙方/和乙方已有 千伏(kV)

  线路供电。

  第6章 电能计量

  6.1本合同电量以甲方与所在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乙方与电网企业已签的《购售电合同》中所注明的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准(详见附件二)。

  6.2本合同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甲方与所在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乙方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7章 交易电价与电量结算

  7.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直接交易电量电价由双方协商确定,详见附件一,网损电价按附件一电价执行。

  7.2 电网的输配电价在甲乙双方与 电力公司/电网公司另外签署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中明确。

  7.3 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结算原则为“月度结算,年度清算”。

  7.4 月度甲乙双方直接交易电量结算按如下方式计算:

  7.4.1当甲方月度用电量大于等于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的103%:

  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103%;

  7.4.2当甲方月度用电量小于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的103%:

  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甲方月度用电量;

  7.4.3 乙方按照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进行结算。

  7.5 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清算按如下方式进行:

  7.5.1 若乙方年度上网电量小于甲方累计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且小于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则按照乙方年度上网电量作为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进行清算。

  7.5.2若乙方年度上网电量大于甲方累计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且小于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则按照甲方累计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作为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进行清算。

  7.5.3 若乙方年度上网电量大于或等于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则按照甲方累计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进行清算。

  第8章 电费结算和支付

  8.1 直接交易电费=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电价。

  8.2 双方协商同意[5]:

  8.2.1 [ ] 甲乙双方直接结算。

  8.2.2 [ ] 甲乙双方委托承担输配电服务的 电力公司/电网公司进行结算。

  8.3 若采用8.2.1条方式结算,则结算流程如下:

  8.3.1甲方预付电费,双方协商预付周期,余额低于该周期预付电费的25%时,乙方负责提醒甲方续费,如余额为零,乙方不再继续提供直购电量,直至甲方恢复续费,由此产生的年度电量偏差视为甲方原因产生的偏差。

  8.3.2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7.1条确定的电价,根据直接交易计划,以 日为周期向乙方预付电费,次年1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乙方在收到甲方预付电费后,向甲方开具《预付电费收据单》,并传真给甲方,原件以特快专递同日寄出或派人直接送达[6]。

  8.3.3 双方委托承担合同电量输配电业务的 电力公司/电网公司出具结算电量数据。

  8.3.4 乙方应在收到承担合同电量输配电业务的

  电力公司/电网公司结算电量数据后,对直接交易电量在2个工作日内准确填制《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和《直接交易电费结算单》,并传真给甲方。

  8.3.5 甲方在收到乙方传真的《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和《直接交易电费结算单》后应尽快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在收到传真后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修正后,乙方将修正后的《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和《直接交易电费结算单》传真给甲方,如甲方在收到传真后 个工作日内不通知乙方有异议,则视同已经确认没有异议[7],原件以特快专递同日寄出或派人直接送达。

  8.3.6乙方根据双方确认的《直接交易电费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送达给甲方。甲方收到正确无误的《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直接交易电费结算单》和增值税发票原件后,在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退回乙方开具的上一周期《预付电费收据单》原件。

  8.4 若采用8.2.2条方式结算,则相关约定在另行签署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中明确[8]。

  8.5 存在异议的电量和电费不应影响无异议部分的电费结算和支付。

  8.6 输配电服务费(过网费)和网损电费的结算在甲乙双方与 电力公司/电网公司另行签署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中明确。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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