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病难,难看病”这是一个令政府头疼百姓烦恼的难题,而药品价格虚高就是其中最大的症结之一。有关调查标明药品流通领域至少有40个百分点虚高成分,药店和医院的药价一般比成本贵几倍甚至更多。药品是特殊商品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状况,与所有的群体,所有的人密切相关。因此,是否能解决药价虚高难题是人们特别关注的问题。
一、造成药价虚高的原因
1、医院过度提供药品服务行为是药价高的直接原因。大家知道,我国医院收入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和业务收入,后者由药品收入和医疗服务收入组成。但是当前用于弥补人员成本的经济性财政补助比例却不断下降,城市医院目前收入中来自政府的财政补助的比例不到10%,这对于医院“庞大”的人员成本无异于杯水车薪。同时技术劳务收费价格较低,而药品和检查服务的价格却高出成本,医院只能通过提供这些服务来弥补亏损。其中,药品使用具有普遍性,赢利空间有较大弹性,因此成为医院收入的主要来源,形成了医院“以药养医”的局面。
2、医疗购销行业的不正之风是造成药价虚高的另一因素。药品虚高定价及生产和流通环节的供需矛盾,是药品回扣现象产生的根源。近年来,我国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不断增加,过多生产与流通企业的产生导致了药品生产与供给能力过剩,而很多生产者的规模小,成本高以及许多产品是在低水平上的重复,最终带来的是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即竞争后面更多的是“回扣”和“关系”的竞争。因此,很多药品的出厂价格极度偏离成本,其价格高出成本十几倍,有的甚至几十倍。这就成为生产商和批发商向医院和医生提供回扣的经济基础。
3、现行药品价格评估审定机制不健全,造成了药品价格虚高。虽然药品原材料价格下降,生产领域成本降低,规模化经营和市场激烈的竞争使销售成本也迅速降低,但很多药品仍然沿用多年的价格,这主要因为现行药品价格评估审定机制不健全:药价由行业协会提出,专家组审定,然后再报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定价人既是药品价格执行的监督者,也是药品价格的制定者,如此双重身份易于产生定价的“一面倒”。各大零售企业的联手极易掩盖药价的巨大水分,导致主管部门的监管行为处于被动地位。此外,药品利税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医疗保险的存在、对医院按项目付费的支付方式、医院的分配制度、消费者观念以及医疗服务的特殊性等,也不同程度地影响药品费用水平。
二、解决药价虚高的具体措施
1、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国家对医院的补偿机制。年月,国家八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要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但是如今医药分离的步子仍然很缓慢,而且还没有完全彻底分离,国家对医院的补偿机制没有形成。许多医院除了要承担治病救人的责任外,还要进行科研和教学工作,要完成这两项任务医院需要巨大资金,但由于国家投入不足,没有建立专项财政补偿机制,医院难以打破“以药养医”的局面,所以药品也难以与医院分离。只有加快医院体制的改革,实行医药分家,药品完全从医院药房搬出来,让患者自主选择购药。建立和完善国家对医院的补偿机制,完全取消以药养医的补偿政策,才能减少医院对药品收入依赖,减轻广大患者的医疗负担,降低药品费用水平。
2、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整顿药品流通秩序。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打破地区、行业、部门和所有制界限,以产权、产品、市场网络为纽带,组建规范化的商贸、工贸和科工结合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批发企业兼并市、县级批发企业,将市、县级批发企业改为区域性的基层配送中心。严格区分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取消批发兼零的经营方式,逐步推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发展连锁药店、普通超市乙类非处方药柜台及独立门点等多种形式的药品零售服务网络。实行药品集中采购和招标采购,杜绝药品行业的不正之风,打破医药流通各中间环节自身循环体系内已形成的利益格局,使药品流通从无序到有序,从市场竞争的不充分到充分,市场运转正常了,企业经营成本下降,药品价格自然降低。
3、解决药价虚高问题必须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特别是医疗新技术、新设备的发展和运用,现行的一些医疗服务价格已不能适应这种需要,部分医疗收费标准偏低,甚至低于成本,造成医疗单位开展项目越多越亏本的局面。医疗服务是复杂的技术劳动,医务人员经过高等医学教育和多年的临床实践,为保护、延续人类生命,从事复杂的医疗科技活动,付出了艰辛劳动,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尊重,但他们的劳务价值却得不到体现。同时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偏低,导致医院医疗收入减少,降低医疗单位自我补偿能力。而财政补助有限,医院为了生存和发展只能从药品收入做文章,所以,在稳定增长财政对卫生事业投入的前提下,运用价格杠杆,逐步有升有降地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提高医疗收费比重,减少医院对药品收入的依赖,是各级政府加强宏观调控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4、改革药品价格管理,努力降低药品虚高定价。由于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殊性,国家对药品价格管理要有具体而严格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和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执行国务院价格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价,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的民族药的价格由省级物价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省级劳动部门在编制药品目录中标明其价格,自动接受广大参保职工监督。中药饮片、医院自产自用制剂的价格,应该由省级物价部门确定管价形式与作价办法。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己制定零售价。药品生产、批发、零售单位及医疗机构,要在不超过政府或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本单位的药品实际销售价格。药品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物价部门应该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审查成本,切实降低药品“虚高”定价。实行药品价格监督报告制度,依法查处药品价格中的违法行为。
三、降低药价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降低药品的零售价格确实可以使老百姓和国家获得利益,但是由于“药品费用高”的背后隐藏着多层次的问题,涉及到一个复杂系统的多个环节,包括药品生产、药品企业和流通企业的准入、药品价格制定、药品服务提供以及医疗保障程度和药品服务消费等方面,如果在目前的环境下短期内大幅度降低药品零售价格,可能带来“激荡”式的影响。例如,在缺乏完善医院补偿机制和调整其他不合理医疗服务价格的系统性政策和措施的情况下,在短期内单纯在大幅度降低药品价格将会影响一批医疗机构的发展,甚至生存,影响那些用量少,生产和销售成本相对较高特殊药品的生产和销售。
由此可见,解决药价虚高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仅仅依靠市场机制很难完全改变目前药价虚高的局面,只有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同时相关政府部门加大监管力度,才能利用市场手段挤压药价虚高的水分,才能打破垄断、抵制医药购销行业的不正之风,才能让老百姓特别是广大低收入阶层看得起病、吃得起药。改革为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发展变化,我们相信也一定能在平抑药价虚高,减轻老百姓用药负担方面起到决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