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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被告答辩状 篇33

2024-07-17 来源:好走旅游网

  答辩人: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

  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_____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_______的婚姻关系

  我与________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_____年____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________的婚姻关系。

  二、 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____市____大道____号__幢___单元___层____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________X号,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___元,现市值大约为______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____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______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民法典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________元,与事实不符。该_____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_____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民法典及民法典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_____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日期:

  附:

  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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