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管,规范建筑施工单位安全行为,遏制重、特大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安全责任及落实:
1、建筑施工的承包方和发包方,都必须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完善所有建设手续;
2、施工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规。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3、施工方需配备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4、施工人员施工时一律佩戴安全帽,没有佩戴安全帽的人员禁止进入施工场地;
5、施工方不得二次承包或转承包;
6、施工单位或个人需为其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7、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志牌,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消防设施,并保证所有器材合格或在保质期内,施工区域应严格落实安全设备,确保施工人员和过往人员的安全;
8、特种人员持证上岗率100%,严禁无证作业;
9、塔吊入场前应检查合格,塔身及各种限位保险装置齐全、有效,塔吊安装必须牢固,操作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10、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事故发生后,应在两小时内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事故详情,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对事故的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重要指标控制:
1、杜绝重特大事故,因工死亡人数为“零”;
2、重伤率控制在0.03%以内;
3、安全教育率达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100%;
4、中毒事故和特大交通事故;
5、无火灾、电伤事故发生;
6、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100%,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95%以上,重大危险源监控率达100%;
三、事故处理:
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和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按程序及时、如实报告;杜绝瞒报、迟报现象。对于情况严重的,将由上级安监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并进行相关处罚。
监管单位:
责任主体:
二0_年三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