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承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1、吊车主要用于甲方施工地点的吊装工作。
2、租赁期内的吊车改变工况、吊装准备、在合同作业地内的段距离行走、因气候和待料等原因造成的闲置,经甲方安排的节假日休息日等均视同正常使用计费。
五、使用日期和工作时间:
1、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暂计 月。(以工地实际签单为准,车辆进场后三天不开工开始算租金)
2、租赁期满甲方需继续租用,提前3日另行签订吊车租赁合同。
六、使用方法:
1、甲方提供试用期间符合吊车要求的国际燃油(柴油)。
2、甲方免费提供乙方吊车在甲方工地的安装、拆卸、移位、吊装的名号作业所需的机械、路基板及辅助材料和行走场地。
3、吊车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积极进行抢修,甲方配合抢修。每月修理和保养为贰天,超出按天扣除租赁费。
4、在使用过程中如需转移到合同约定用车地以外的场地使用,双方另行协商,费用另计。
5、甲方提供吊车机组人员的住宿、伙食并解决用车当地的上下班交通工具。
6、甲方提供随车配件及工具的存放场所,并负责保管工作,因保管不善发生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进退场
1、甲方负责提供在用车所在地的运输路线,并负责办理乙方设备、人员的进出场手续。
2、乙方应及时组织吊车的卸车、组装和出场前的拆除、装车。由于甲方场地、辅助车辆等原因造成的乙方吊车不能按期出场,造成的损失有甲方负责。
3、进出场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费用及单价:
1、进出场费: 元(人民币大写 )
2、租赁费用: 元/月(人民币大写 )
3、日单价:月租金/30此价格为不开票价格
4、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法:
⑴、乙方设备进场时,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进出场费。设备完工做好结算,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全额租赁费用。
⑵、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付款,不得以业主未付款或本公司手续繁忙为借口延期付款,否则,乙方有权停止吊车作业。
⑶、实际使用少于一个月且吊装结束,租金费用按一个月结束不变,甲方应允许乙方吊车提前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