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份合作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是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合作劳动,民主管理,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企业名称:
第四条企业住所:
第五条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三章股东
第八条股东的名称(姓名)
1、
住所:
2、
住所:
3、
住所:
4、
住所:
5、
住所:
本企业职工股东占全部股东总数的100%。不向非本企业职工社会公众(自然人)募股。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股东,以出资人民币,占总资本%。
2、股东,以出资人民币,占总资本%。
3、股东,以出资人民币,占总资本%。
4、股东,以出资人民币,占总资本%。
本企业职工持股份额占企业股本总额100%。股东以非货币形式作为出资的,企业成立后半年内,依法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否则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企业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由企业盖章的出资证明书,作为股东出资的合法凭证。
第十一条股东是企业的股权所有者,享有本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享有表决权;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企业新增股本;
5、选举或被选举为企业董事、监事;
6、监督企业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剩余财产;
8、参与制定企业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
1、遵守企业章程,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企业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5、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本企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但不得向非本企业职工转让出资,转让后的股权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2、股东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企业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五条股东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作出决议;
9、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企业章程。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每两次股东定期会议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2月,具体时间由董事会决定,临时会议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4、股东会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5、修改企业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6、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明确规定外,股东会作出的其它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7、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达不到上述规定时会议应延期15天召开,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议,出席的股东仍达不到上述规定时,视为达到规定数额。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八条企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企业经营决策机构,也是股东会常设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议的决议;
3、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
8、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9、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的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作出属于前条第8、9项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董事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3、签署企业的出资证明书及其他重要文件;
4、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企业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第二十六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副董事长代行其职责。
第六章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企业设总经理,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工作,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4、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6、提议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部门经理等;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部门负责人;
8、列席董事会议并可对董事会决议要求复议一次;
9、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可由总经理指定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
第七章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企业设立监事会,成员为3人,全部由股东出任。
第三十条监事会召集人由其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企业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企业职务时进行监督;
3、对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费用由企业承担;
6、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章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企业会计年度为公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三十五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15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七条提取当年税后利润的10%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5%列入企业法定公益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企业注册资本的10%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八条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年度企业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九条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四十条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红。
第四十一条公积金用于弥补企业的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企业资本。
第四十二条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三条除法定的会度帐册,对企业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四十四条企业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劳动用工制度,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企业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九章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六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3、因企业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5、因不可抗力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6、依法宣告破产。
第四十七条企业依前条第1、2、3、5项而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企业依第4、6项而终止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立后,应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企业未了结的业务;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九条企业决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经清算组同意,不得处理企业财产。清算组应按下列顺序清结:
1、所欠企业职工工资,资金和劳动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银行贷款;
4、企业债务和其他债务。企业清偿后,剩余财产如不能足额退还出资,应按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企业经营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经营期满前三个月内,由股东会决议,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延期变更登记。
第五十三条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本企业承担。
第五十四条企业根据有关规定需要修改章程时,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并按本章程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方为有效。
第五十五条企业章程个别条款修改,经股东会同意,可作出章程修正案决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如涉及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企业董事会,未尽事宜,由董事会研究决定。本章程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