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奖励假期
3、医药费可报销
4、一次性费用奖励
5、优先办理养老宝箱
6、扶持家庭发展
1.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2.奖励假期: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医药费可报销: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4.一次性费用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5.优先办理养老宝箱: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6.扶持家庭发展: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