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则需要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来支付产假工资;如果为职工参保的,则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来支付生育津贴。
产假工资按照原工资全额发放。
生育津贴=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应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即中山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
●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
● 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