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车位开发商没有权出售使用权。根据规定,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开发商可以对车位进行使用、收益,但不能进行买卖,因此,合同虽然名为使用权转让合同,实际上是租赁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因此,涉案合同超出20年租赁期的部分无效,开发商应当将超过租赁期限20年的转让价款返还给业主。
人防车位一般适用于一些人防工程,是指为了保障战乱时期人员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位于地下的防护建筑,是国家强制要求配套的建筑,禁止开发商销售。
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可知,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1、小区地下产权车位。在小区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这种车位的产权年限为70年。
2、小区地上车位。在小区地上空间上,一般是为了满足临时停放车辆而设置的车位。一种是小区建设规划内的车位,另一种是开发商在规划外新增车位。
3、小区地下人防车位。建设于小区人防工程内的车位,非战时可用于车辆的停放,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这种人防车位的使用年限为20年,到期后可以继续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