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可登录市公共租赁住房网站申请,并于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提交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也可到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申请点申请。
主城区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单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的复审工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申请人的资格将以适当的方式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两级审核,一次公示”的原则执行。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2、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4、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居民,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且同时符合上述第2项、第3项和第4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市住房局公布保障性租赁房批次轮候分配方案;
申请家庭根据公布的相应批次轮候分配方案要求,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意向登记;
市住房局组织公开随机摇号;
纳入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根据公布的相应批次轮候分配方案要求,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正式申请;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议、公示;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
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并确定租金补助比例;
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
市住房局组织公示,对未发现不符合情形家庭予以确认该批次轮候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