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规定
驾驶加装(车篷、档风罩、支架)、改装(限速装置、电动机、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罚款。
为切实维护群众出行安全,加强电动车产品质量监管,规范电动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石家庄市市场监管局对电动车销售、维修等经营者提出:销售的电动车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不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无CCC认证、未在工信部备案的非法电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禁止非法拼装电动车,禁止销售非法拼装、改装的电动车;禁止通过改装或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等方式,使电动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加长、加宽电动车前后车架,禁止在电动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车辆出厂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禁止其他更改电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电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政策依据
根据《》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
(三)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
(四)加装车篷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
(五)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