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依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与其签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