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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优才卡管理暂行办法》

2023-04-30 来源:好走旅游网

东莞市优才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96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十百千万百万”人才工程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2018〕1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优才卡分为玉兰卡和莞香卡。持卡人凭东莞市优才卡在我市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对应的待遇和优惠便利服务,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第二章 申领对象

第三条 在莞工作或创新创业,获得国家级、省级、部分市级相关荣誉、奖项、技术职务或称号,对我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经市委、市政府认定的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可申领玉兰卡。

第四条 在莞工作或创新创业,对我市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及经市委、市政府认定的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可申领莞香卡。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五条 玉兰卡持卡人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行政便利。持卡人可享受专业人才服务队伍提供的专人“一对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代办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子女教育。持卡人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具体由持卡人工作单位或自有房产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镇街(园区))

(三)医疗保障。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点)为持卡人建立完整的健康档案,为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等服务。持卡人在我市指定医院预约门诊就医时,享受全程导诊服务。持卡人每年可免费享受一次健康体检服务,其中,获评我市特色人才称号的,按特色人才健康体检费用补助标准执行;未获评我市特色人才称号的,按不高于1200元每人的标准给予健康体检补助,超出部分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

(四)社保服务。持卡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有建立企业年金的,可在规定范围内提高其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额度;尚未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可优先为持卡人建立企业年金,再逐步覆盖全体职工。持卡人及其未在本市就业的配偶、子女可以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参保。(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个税服务。持卡人取得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依据税法免征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六)公积金贷款。在本市依规缴存公积金的持卡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规定上浮20%。其他的贷款条件及要求参照当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六条 持有玉兰卡或莞香卡的人才,均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政务服务。持卡人在市镇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可使用绿色通道,并享受专人全程协调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镇街(园区))

(二)户籍办理。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依照相关政策规定将户口迁入本市,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属华侨身份的,可享受市侨务局优先安排办理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侨务局)

(三)安居保障。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持卡人可优先享受市镇两级人才公寓及相关租房补贴。持卡人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可享有本地户籍居民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镇街(园区)、东实集团)

(四)子女入学。持卡人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至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具体安排由持卡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自有房产所在地教育部门负责。(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镇街(园区))

(五)社会保险。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到我市居住,并计划在就业镇街(园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优先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含保险关系业务和各项待遇业务),随到随办。(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

(六)医疗便利服务。持卡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我市任意一间二级(含按二级管理)以上医院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快速便捷就医。(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七)停居留和出入境。外籍持卡人及其随行直系亲属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签证居留证件方面享受便利。外籍持卡人可在申请永久居留、聘雇外籍家政服务人员方面享受政策优惠。对来莞从事短期访问、商务事由的外籍持卡人,可凭接待单位公函按规定换发5年内有效的R字签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科学技术局)

(八)商事登记。持卡人可将优才卡作为投资身份证明,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受理、限时办结。(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金融服务。持卡人在市内相关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和外汇管理机构享受VIP通道服务。由试点银行向符合条件持卡人提供最高2000万元创业类和最高100万元消费类免抵押、免担保的人才信用贷款,并在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方面享受银行提供的优惠政策。外籍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在我市开设银行账户,办理存取款和汇兑业务,鼓励银行通过多渠道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管分局)

(十)交通服务。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在我市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换证、补证和机动车注册、转移、变更、注销登记时享受市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便利服务;持卡人可按本地户籍人员有关规定购置小型机动车。外籍持卡人凭通行证或护照、在我市居住或工作的证明,可享受市车管部门绿色通道服务,对与我国签订互相认可的境外驾驶证,优先办理境外驾驶证换发国内驾驶证业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十一)就业服务。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符合条件的可参加我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考试或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就业人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二)配偶安置。持卡人配偶愿意在本市就业的,根据个人配偶就业履历及个人条件,市镇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帮助推荐就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就业人才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三)文体服务。持卡人凭优才卡可享受市级文化部门所属剧场优惠购票、优先赠票服务,可享受市镇两级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免费入场馆健身服务。(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十四)旅游服务。持卡人凭优才卡可享受免费进入我市市镇两级管理的文化旅游景区服务。(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十五)科研通关服务。持卡人出入境时,可享受海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的科研、教学物品及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通关便利,符合规定的,及时予以免税验放。持卡人可享受海关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及时办理持卡人出入境物品审批、验放等手续的便利服务。持卡人申报国家、省级科研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立项、优先支持。持卡人在莞创办的企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因生产需要进口必要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可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协会、东莞海关)

(十六)政策宣传支持。持卡人可享受各镇街(园区)、各有关部门提供的送政策上门服务,精准对接;持卡人可获优先邀请参加市内各镇街(园区)及各部门组织的人才支持政策宣传活动;持卡人可优先参加莞商学院举办的各类活动。(责任单位:各镇街(园区)、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协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十七)学习培训服务。持卡人可优先受邀参加各类人才交流、联谊活动,优先获得相关企业创新创业项目需求汇编,优先享受重点对接交流项目推介服务;持卡人优先参加我市组织的培训、考察及赴外交流等活动。(责任单位:各镇街(园区)、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协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申请。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通过“东莞人社”小程序、登录东莞市人才综合服务平台提出申请或向东莞优才服务中心或单位所在镇街(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提出申请,按照办理指南填写申请表格,按规定提交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 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有关部门负责协助审核申请人资料。

第九条 确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成功申请优才卡持卡人身份的人才的社保卡更新优才卡资格信息。根据申请人在我市的聘用(劳动)合同期或相关合作协议期确定优才卡有效期,最长为3年。有效期满前需续办的,持卡人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登录东莞市人才综合服务平台或向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申请续期。

第十条 失效。东莞市优才卡有效期期满未续办的自动失效。符合条件的人才可按新办程序重新申办东莞市优才卡。持卡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取消其东莞市优才卡持卡人身份:

(一)在申报市镇两级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科研项目、或者从事科学研究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持卡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变动不在东莞创新创业的;

(三)其他应当予以取消的情形。

通过单位或者组织申办的东莞市优才卡,因持卡人离开单位或者组织,或者离开我市的,相关单位或组织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注销该持卡人的优才卡持卡人身份。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建立部门间协调工作机制。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东莞市优才卡服务工作重大事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优才卡具体实施工作,负责为申领优才卡的人才提供受理、审核和管理等服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园区)及司法、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金融工作、税务、银行及银保监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贯彻落实本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 责任分工。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与分工,及时制定本办法所列服务事项的具体操作指南,明确落实措施、办理流程、办结时限和具体责任人,明确责任到人到岗,加强政策宣传和人员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各镇街(园区)对口部门和服务事项具体承接单位(机构)落实好东莞市优才卡服务事项。

第十三条 服务保障。依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及东莞市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并与各部门联网协作,为持卡人提供线上服务。

第十四条 经费保障。市财政按规定落实资金安排,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在东莞市优才卡办理、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出现违反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损害申请人或者持卡人利益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国家、省、市对持卡人有其他待遇规定,从其规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人才政策的调整,及时调整优才卡申领对象目录。

第十七条 在2019年之后入选我市市级及以上重点人才计划的人才,可免申请程序,由相关部门提供名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直接审核确定其优才卡持卡人身份。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东莞市其他人才政策不一致的地方,按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各有关单位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9日。

附件:优才卡申领对象

优才卡申领对象

一、玉兰卡申领对象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纪念章的人士;

(三)历年国家重大人才计划工程入选者;

(四)历年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中国工艺美术大师;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聘任人选;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学术帅才、技术英才、青年俊才(称号表述若有变动,以中科院‘百人计划’规范文件表述为准);国家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五)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国家认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省级工程实验室主任(且通过结题验收);

(六)历年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获评我市“名家”、“莞邑工匠”的人才;

(七)历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含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者);广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含享受广东省劳动模范待遇者)、广东省部级劳动模范者;全国、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九)国家、广东省级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广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国家、广东省名中医;广东省杰出青年医学人才;东莞市名医;东莞市医学领军人才;

(十)目前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的负责人;

(十一)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带头人;

(十二)历年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十三)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十四)历年广东省、东莞市重大人才计划入选者;

(十五)持有效的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高层次人才;

(十六)广东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带头人;

(十七)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广东省丁颖科技奖获得者;

(十八)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以上优秀专家;

(十九) 历年获得南粤技术能手奖、广东省技术能手、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的高技能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聘任人选;

(二十)广东省特级教师,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或广东省名校(园)长工作室、名教师工作室、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

(二十一)历年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其中科技进步奖包含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前三名完成人;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人士;

(二十二)历年东莞市认定评定的特色人才;

(二十三)历年东莞市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成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十四)历年东莞市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

(二十五)东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二十六)历年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

(二十七)历年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才入选者;

(二十八)经东莞市委、市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贡献的人才。

二、莞香卡申领对象

(一)历年我市百名博士党政国企人才计划入选者;

(二)目前承担东莞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的负责人;

(三)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

(五)东莞市重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

(六)东莞市技师工作站带头人;

(七)历年获评我市“首席技师”的人才;

(八)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人才;

(九)取得副高及以上级别职称的人才;

(十)取得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

(十一)历年东莞市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含享受东莞市劳动模范待遇者);

(十二)东莞市“倍增计划”市级试点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2人);

(十三)近3年,在莞年纳税额均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或首席技术官(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2人);

(十四)历年获得“东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

(十五)经东莞市委、市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贡献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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