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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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8 09:11
贵州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新规定如下: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促进教育创新和教师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以下简称《条件》)。
第二条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新理 念,不唯学历、不唯资历,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幼儿园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和具备教师资格、具有教师职务的管理人员或者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分别为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条申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3.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信息技术(计算机)应用能力及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4.具备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