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外国人,能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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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劳动部 * 外交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有期限要求。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

第十八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第十九条 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10日内到当地*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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